失信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的,兩年內消除法院黑名單。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不誠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被執行人應當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先行刪除失信信息。
撤銷失信人員黑名單所需時間:
1.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在法院生效判決執行完畢後;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綜上所述,消除信用黑名單需要壹到三年的時間。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文章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