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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案”和“沃格爾案”是什麽?和影響力

法國的理查德案1861。本案中,22歲的墨西哥青年理查德在巴黎開出壹張8萬法郎的本票,向壹名巴黎商人購買珠寶,後被起訴要求付款,稱買賣合同無效,因為根據他的屬人法(墨西哥法律),他是未成年人,沒有行為能力(墨西哥法律規定25歲為成年人)。法國最高法院裁定,“法國人沒有必要知道各國不同的法律及其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規定”,而且“只要法國人不是輕率的或粗心的,並善意地處理他們,他們所締結的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屬人法原則受到限制,采用了侵權地法原則。

影響:在Lizardi案中,確立了當事人締約能力適用地的規則和條例。

沃格爾繼承案(1878)

案例介紹:

沃格爾1801年生於巴伐利亞州,非婚生。他5歲時隨母親去了法國,並壹直住在法國,在那裏他有壹個事實上的住所。根據當時法國法律的規定,外國人必須辦理“居留許可”的合法手續才能獲得在法國的居留,但沃格爾從未在法國獲得過“居留許可”這樣的合法手續。

1869年,沃格爾在法國去世,沒有留下遺囑,他的母親和妻子也先於他去世。他沒有孩子,現在法國有壹筆動產遺產。沃格爾母親在巴伐利亞的旁系親屬得知此事後,認為根據巴伐利亞法律,他們有權繼承。但根據當時的法國法律,非婚生子女的親屬沒有繼承權。因此,他們向法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根據巴伐利亞法律獲得沃格爾的遺產。

法國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據法國沖突法,動產繼承應適用死者原住所地法,故本案應適用巴伐利亞法。根據巴伐利亞法律,非婚生旁系親屬可以繼承沃格爾在法國的遺產。但巴伐利亞沖突法規定,無遺囑動產繼承應依照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巴伐利亞法律承認事實住所地的法律效力。據此,沃格爾事實上的居住地在法國,所以法國法律應該反過來。法國最高法院接受了這壹反應。根據國法規定,認定沃格爾為非婚生,其旁系親屬無權繼承其遺產。本案中的遺產是無人繼承的財產,最後決定歸法國國庫所有。

影響:這是壹個關於反致的著名案例。國際私法學者普遍認為,自Vogel案以來,反致制度確實引起了各國的重視,並被壹些國家的立法所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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