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封建的三綱五常當成正義,當成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道德信條。國家和法律都是理性的體現,法家是世界的原則。如果他違反了著名的三位紅衣主教的教導和五常原則,他將受到懲罰。阻礙法律改革。
2.主張德、禮、政、刑要壹致。道德上的禮貌和政治上的懲罰都是正義的產物,目的是維護正義,摧毀人類的欲望。政治懲罰必須以道德禮貌為指導,其實施必須以政治懲罰為保證。道德是主刑輔刑的法律思想的沖擊。
3.主張人治優於法治。政治要有規矩,君主自律重於法律,繼承了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
4.要嚴格,但要寬大。強調王權和霸淩的交替使用,肯定懲罰的作用。在刑罰執行上,改變儒家仁政思想,嚴格限制贖刑,重罪不得赦免,並選用獄官。
新儒學
(1),理學的概念及其產生
又稱“道學”,是形成於宋代,並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長期占據統治地位的壹種學術思想的總稱。
宋明時期,壹些儒家認為“天即理”,“理”是萬物之本,是宇宙之基,世間萬物皆源於此。宋明理學之所以被稱為“理學”,是因為它融合了佛教哲學和道家學說,其主要內容是釋義、談人生。理學的主要目的是為腐朽的封建制度尋求出路。
程顥和程頤是宋代理學的創始人,在世界上被稱為“程二”。宋代理學的重要代表人物是朱。
(2)理學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特征及評價。
(1)基本內容
1.把封建的“三綱五常”當成“正義”
2.主張“德、禮、政、刑壹致”
3.主張人治優於法治
4.“以嚴為本,以寬為輔”的執法思想
(2)特點
1.使傳統儒學在理論上更加細致周到,完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學化和系統化的過程。
2.宋明時期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及其立法和司法實踐進入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階段。
(3)評估
1.標誌著儒家思想的進壹步完善,理學成為封建社會後期占統治地位的官方學術,導致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進壹步理論化和系統化。
2.它嚴重阻礙了社會的進步。
③、《大學宜顏增刊》中的法律思想
明代政治家、思想家邱浚以"經世致用"為指導思想,對甄的《大學》,作了補充。《大學宜顏補編》是對漢代以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系統而全面的總結。他開創了中國古代比較法研究的先河。邱浚及其《大學補遺》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目的、“禮樂刑政”的辯證關系、立法原則、司法原則、犯罪的根源、慎刑同情獄的刑罰理論、原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