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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依法確定。員工簽字會生效嗎?

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但也有只簽字不蓋章的時候。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看待勞動合同的效力?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簽字即可使勞動合同生效。這裏不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是,由於簽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第壹,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既然他的行為直接視為用人單位的行為,那麽法定代表人就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對這份勞動合同的認可和同意。即使用人單位不蓋章,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

第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員,由於這些人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單位進行某種行為,他們的簽字行為只有事先取得授權,才能約束公司,使合同生效。但是員工很難知道自己是否被公司授權。民法代理理論中的表見代理原則可以部分解決這壹問題。根據表見代理原則,無代理權人代表被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如果行為的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則該行為有效,對被代理人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是公司行政或人事部門的經理或這個部門的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員工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們在簽訂之前已經得到公司的授權。所以他們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比較可靠,壹般情況下可以使勞動合同生效。其他普通員工,除非有公司的授權文件,否則簽名都很不靠譜。比如沒有公司會把簽字權委托給清潔工,所以清潔工的簽字幾乎不可能使合同生效。

反之,如果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簽字,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這是因為用人單位不是自然人,而是壹個組織,其公章就是這個組織的簽名。公章意味著這個組織已經認可了這個文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壹般需要簽字蓋章,但由於錯誤或其他原因無法簽字蓋章。從法律上講,合同仍然有效,說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務合作關系。蓋章或簽字表示合同已被認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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