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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監督兩院的案件,依據什麽法律規定?

這種個案監督壹般由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規定。應該說,最終的依據是憲法,還有《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實施辦法。

但憲法做的只是規定原則,比如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法院檢察院對全國人大負責。同時,通過審查報告和選舉和罷免這兩個機構的領導成員,可以達到監督的目的。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範。

憲法中沒有關於案件監督的規定,案件監督主要由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比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江蘇省各級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機關個別監督的規定》,詳細規定了什麽是個別監督,以及監督的方式方法。

對個案監督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是憲法的具體化,是監督司法機關的好辦法,也有人認為個案監督實際上是立法幹預司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參考:

組成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壹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機關個別監督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本規定所稱案件監督,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已經審結但認為確有錯誤或者雖未審結但程序嚴重違法的案件進行的監督。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案件監督,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集體行使職權,不直接辦案,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辦案。

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司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下級司法機關辦理的案件,可以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也可以由下級司法機關依法負責辦理。

第八條案件監督承辦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案件:

(壹)聽取司法機關關於案件處理情況的匯報;

(二)查閱案卷,向司法機關有關工作人員了解案情;

(三)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

(四)將案件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並限期報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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