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分析:
我覺得這個案子可以分為兩部分——丁某打人,丁某逃逸。
打人是意外。
我想問的是:丁的逃逸行為應該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違反交通法規,導致嚴重後果。丁沒有違反交通法規,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那麽它的行為應該屬於什麽?
大家討論壹下~ ~ ~ ~
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要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壹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此不能認定為犯罪。第二,要看行為人有沒有違規違紀,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後果。行為人必須因交通事故造成壹定的後果,並對後果負責,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關於事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