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排放的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水汙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放的水汙染物超標或者超過總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建設項目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投入試生產,配套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未正常使用,或者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的。違法使用國家強制淘汰的設備或者工藝,造成嚴重水汙染的,情節嚴重。超標排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是為了更好地規範我國企業,更好地維護我們的生存環境。對超標排汙的行政處罰也是相當嚴厲的,我們國家顯然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所以壹定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46 .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二)排放水汙染物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四)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未經預處理,不按照規定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