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2.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禁止停車;按照規定,車庫門前沒有停車標誌。如果沒有,可以聯系物業,責令其協調相關部門安裝此類標誌。
如果車庫前的區域不是公共道路,不是公共場所,物業沒有權利管妳。如果車庫毗鄰公共道路,妳在車庫門前停車,就占用了公共道路,物業管理公司可能會管。禁止在車庫門前停車是常識。壹般來說,車庫門前沒有停車標誌或標語。如果沒有,可以聯系物業設置這樣的標誌。私人車庫門前的車主可以要求不停車。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按照規定,車庫門前沒有停車標誌。如果沒有,可以聯系物業,責令其協調相關部門安裝此類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按照規定,車庫門前沒有停車標誌。如果沒有,可以聯系物業,責令其協調相關部門安裝此類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