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龐宏偉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在山東省聊城市、濟南市天橋區城區進行藥品經營活動。同時,龐宏偉從國內多地購買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乙肝免疫球蛋白、乙型嗜血桿菌結合疫苗等藥品,存放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個人出租場所。他以“輔料”或“保健品”為名,通過快遞公司向省內外買家寄送上述藥品,銷售金額7497096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孫棋明知其母親龐宏偉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條件,仍幫助龐宏偉從事記賬、收貨、發貨、銀行轉賬等非法藥品交易活動,參與銷售金額42666272元。在此基礎上,公訴機關請求以非法經營罪追究龐宏偉、孫棋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龐宏偉、孫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兩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龐宏偉、孫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非法經營罪多少年?
關於非法經營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許經營、特殊經營項目或者其他限制經營項目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城市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外匯、出版物、證券等的除外。,國家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的確定沒有統壹的規定,可以參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
31.非法經營罪:除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之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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