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質疑和投訴政府采購的措施
第十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采購文件可能會要求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壹次性對同壹采購程序提出查詢。
第十壹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被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如果壹個潛在供應商已經獲得了他可以依法質疑的采購文件,他就可以對這些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應當自獲取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十二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詢價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1)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號碼;
(2)質疑項目名稱和編號;
(三)有具體明確的問題和與問題有關的要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提問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被質疑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發出的查詢函,但應當在收到查詢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
第十四條供應商對評標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咨詢小組協助答疑。
第十五條質詢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質疑供應商的名稱;
(二)收到詢問函的日期、被詢問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三)質詢和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被申請人的姓名;
(六)答復質詢的日期。
查詢回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詢價不成立,或者雖成立,但未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如果認為供應商的質疑成立,並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對采購文件有疑問,可以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繼續進行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後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否則,應在修改采購文件後恢復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提出質疑,合格供應商達到法定數量的,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交易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交易供應商,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或者交易供應商;否則,應恢復采購活動。因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發生變化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