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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英國法中的法律與衡平法、普通法與衡平法?

詳情如下:

英美法系有三個法律淵源: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

起初英國只有普通法,但到了13世紀末,普通法已經變得非常僵化,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訴訟當事人開始直接向國王上訴。國王非常惱火,他把壹些案件交給議會秘書審理。議會秘書作出的判決只是根據他自己的良心約束訴訟當事人,他的判決發展成為壹套新的法律,由於普通法缺乏靈活性而被稱為衡平法。

衡平法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壹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平”為基本原則,以自然正義的實現和體現為主要任務。同時,衡平法的產生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壹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和普通法壹樣,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經濟下調整財產關系的規範。但是股權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真實,而不是拘泥於死板的形式。

衡平法意味著平等和正義,是相對於普通法而言的概念。現代衡平法是指在英國法中通過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發展起來的壹套判例法規則。由於早期的普通法傳統受制於令狀主義,無法為新形式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如信托、貸款、保險等,這些都是普通法程序規範中沒有涉及的。因此,大約從14世紀開始,衡平法法官基於“良心”和“正義”的原則發布禁令或特別履行令,給予當事人普通法之外的救濟手段,從而逐漸形成衡平法判例。公平包括壹系列原則。

盡管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以判例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且它們的產生依賴於王權,但它們之間仍有區別:

(1)調整的對象不同,普通法的調整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所有領域;股權調整的對象有限,僅涉及普通法律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

(2)普通法的淵源主要是習慣法;衡平法受羅馬法支配。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復雜而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簡單而靈活。

(4)救濟方式不同,普通法救濟方式只是損害賠償;衡平法上有許多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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