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產權置換標準如下:
1.產權變更時,房屋面積變更: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與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合法面積最接近的戶型。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超過安置房最大戶型面積的,經拆遷人同意,可以申請選擇多套安置房,但選擇的安置房總面積不能超過被拆遷房屋的法定總面積。
2.將房屋退回原地:根據有關規定,只有基於公共利益、軍事設施建設和城市規劃的需要,不適宜將房屋退回原地的,才能對房屋進行安置。
3.產權調換協議:選擇產權調換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名稱應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得用其他名稱代替。在協議內容中,也要明確寫明所交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用途。
房屋拆遷產權置換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
2、安置房的面積、標準和位置;
3、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綜上所述,每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內容也應該根據拆遷補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主要載明補償金額和搬遷期限;實施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約定安置房的結構、面積和位置、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