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不便的規則
第九十九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
(壹)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者被告人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基準刑為拘役或者管制的;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害程度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傷害介於輕微和嚴重之間,基準處罰是壹年監禁;傷害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