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從2014開始實施相關規定,對群租制定了嚴格的認定標準和相關管理措施。根據規定,上海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標準和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居住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住宅房屋,不得出租: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屬於違章建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此外,群租的界定標準也明確:出租居住房屋,每間房間居住人數不超過2人(有法定維修、養護、維修義務的除外),居住用戶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在上海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出租房間數量超過10或者居住人數超過15的,出租人需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的安全責任,完善信息登記制度,並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相關條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整改,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至30000元的罰款。出租人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整改,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至1,000元的現金罰款。不符合最低出租單位、居住人數和較低人均出租面積的,由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群租房壹直是國家嚴厲打擊的對象,不僅對周邊環境和正常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而且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對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群租房伴隨著城市化進程應運而生。由於外來人口越來越多,租房市場的需求與日俱增。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杜絕群租房,應該從多方面入手,加快發展我國的住房租賃市場,逐步使其不規範,才能有效改善重復群租房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