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由該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並做出裁決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的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和國際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以解決勞動爭議為目的的壹種仲裁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既有仲裁制度的壹些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十二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