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股權並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經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出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該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不得排除、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利益。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關於投資者資格和產業政策的要求。並購《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單獨經營的行業,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全部股份;需要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行業,該行業企業合並後,中方仍應在企業中持有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從事行業,不允許外國投資者收購從事此類行業的企業。
第五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設立登記。合並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壹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按照現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和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時,應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登記主管機關在核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應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