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正式實施。明確將電動車、電池帶入室內充電、帶入電梯轎廂的,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至5000元,對個人罰款1000元。其中,物業未盡到消防責任的,最高罰款5萬元。
社區應設置或改造充電場所:
廣東省有2000多萬輛電動自行車。由於室外充電樁短缺,充電價格參差不齊,家庭充電普遍,“人車同室”導致火災風險高。對此,《實施辦法》增加了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內容。
《實施辦法》明確,規劃或在建的住宅小區、居民樓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汽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已建成住宅區內現有建築場地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集中停車充電場地;不能設置或者改裝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實施辦法》規定,禁止在公共大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禁止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帶入電梯轎廂。
對於電動車使用者,《實施辦法》規定,禁止在公共大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違者將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將電動車、電池帶入室內充電、帶入電梯轎廂的,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