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是否適用於新法生效前未被審判或判決不確定的行為的問題。如果適用,新刑法具有溯及力;不適用的,新刑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1.遵循老原則。“從舊”原則是指新法不溯及既往,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適用於任何犯罪行為,無論新舊法律的規定如何。
2.從新的原則出發。新原則是指新法具有溯及力,新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將適用新法,不受新舊法律規定的限制。
3.從老而輕的原則出發。舊法從輕處罰的原則,意味著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對於新法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原則上適用舊法,但當新法有利於被告時,適用新法。
4.新而輕的原則。新罪輕罰原則是指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對新法生效前尚未審理或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原則上適用新法,但舊法有利於被告人時,適用舊法。
現代國家在刑法的溯及力上采取“從舊到輕”的原則。本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應該采取遵循舊原則的原則。如果采取遵循新原則的原則,將行為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認定為犯罪,按照行為時尚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對該人進行量刑。因此,遵循新原則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無異於要求公民遵守法律生效前甚至頒布前就不存在的法律,這對公民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