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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報復的後果

法律分析

1,口供對證據的影響

偵查人員應當高度重視因刑訊逼供、引誘供述、欺騙供述或者指向供述導致的犯罪嫌疑人翻供。首先要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陳述翻供的原因,根據調查結果確定原獲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發現原證據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可以依法確認犯罪嫌疑人的原供述無效,因為無論犯罪嫌疑人的原供述是否客觀、相關,都不具備程序合法的條件,足以確認供述無效。

2.撤回對偵查機關的影響。

偵查中應重視再生證據的收集。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已經供認或者沒有完全供認時,為了逃避或者減輕法律制裁,壹旦有機會與外界接觸,往往就有可能與有關人員勾結,從而改變自己對原犯罪事實的供述。因此,要註意對他本人的表現和所接觸的人進行有效的控制,適當運用技術偵查手段尋找再生證據,遏制他的翻供。

法律依據

1.偵查訊問階段翻供:偵查初期,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環境中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可能會因為抵擋不住偵查人員細致的訊問和心理攻勢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偵查是壹個漫長的過程。犯罪嫌疑人在逐漸熟悉環境,了解偵查員的訊問套路後,往往會推翻自己之前的供述,換成對自己有利的供述。

2.審查起訴階段的報應: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與偵查人員接觸時間長,對偵查人員掌握的證據材料肯定有壹定程度的了解,對整個案件有大致的把握,有壹定的反偵查能力,所以還是心存僥幸,希望通過翻供逃脫法律制裁。

3.審判階段的法庭報應:在審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刑訊逼供這根救命稻草,誣陷辦案人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從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實性。這樣,犯罪嫌疑人就做了最後的掙紮,產生了通過口供逃避法律責任的最後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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