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招標範圍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8年6月6日發布,共三條* * *,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如下:
1,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4、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具體招標範圍必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必要性和嚴格限額的原則制定,並報國務院批準;
5、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該資金占項目投資10%以上;
6、利用國有企事業單位,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法律依據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招標範圍的規定
第壹條為明確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招標項目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的具體招標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通用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水(供)等水利基礎設施工程;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市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