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出軌,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不構成犯罪;
2.出軌構成重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妻子和其他男人出軌的處理方式如下:
1.私下調查,確保妻子沒有被脅迫。如果被脅迫,第壹時間給奸夫打電話攤牌警告。如果制止不了,直接給奸夫的單位領導或者奸夫的老婆打電話,估計這個事情。
2、經過調查取證,如果妻子不爭氣,給妳戴了綠帽子,那麽妳要反省自己,改正錯誤,贏得妻子的原諒,讓妻子不再失望。妳原諒妳老婆,和她好好過日子,或者離婚。這是妳的物質條件和個人衡量,沒有人能給妳壹個標準答案。
3.如果是對方兩情相悅,那就檢討壹下自己的理由。她為什麽要在外面找人?原諒在於她拋開情人身份,他還是妳的親人。她對家人孩子父母好嗎?如果都很好,那就給她壹個留下的機會。如果妳不能說服她留下來,大方壹點,讓她走吧。妳留住了她的人,卻留不住她的心。況且她出軌的目的是為了離開妳。妳還舍不得做什麽?只能說明妳不是她喜歡的類型,妳不是她愛的人,妳不夠優秀,妳沒有能力吸引她,妳真的很差。
確定婚姻不忠的標準如下:
1.電子證據是指手機短信、郵件、聊天記錄等內容。拿到手機後,可以委托公安部門固定這樣的證據;
2.書面證據,如壹方當事人在事情突然暴露的前期,因感情、急迫或表示悔悟而寫的“坦白”、“認罪”、“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書面材料。或者是對婚姻壹方的行為進行筆錄,如賣淫、非法同居等,警方介入處理;
3.現場證據,收集床上性愛的現場證據,不如拍視頻說明問題。對於這種證據的收集方法,司法界爭議很大,因為被告因涉嫌侵犯第三人個人隱私而打官司存在風險和先例;
4.視聽證據,如出軌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擁抱或手拉手進出房間的視頻、照片等。委托第三方調查公司收集這些證據材料更安全可靠,具有獨立的證據效力。
綜上所述,婚內出軌並不違反法律,屬於道德範疇。但如果出軌壹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則涉嫌犯重婚罪,將面臨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