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公有制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國家所有;壹個是集體所有制。根據該條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有兩個方面。第壹,城市土地都是國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不斷發展,城市作為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各種形式的城市土地利用是非常重要和有價值的。因此,城市土地應該歸國家所有。城市土地包括城市土地、縣的城市土地和較大的鎮的城市土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化的規模不斷擴大,較大的城鎮的土地也應該屬於國家。二是農村和郊區的土地。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如果屬於國家,必須由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在農村和郊區,土地是農業生產的主要生產資料,是農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重要物質基礎。為了促進農村事業的發展,保護農村和城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農村和城市的土地必須主要實行集體所有制。如果要歸國家所有,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第二,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民日常生活的必要物質基礎,屬於集體所有,有利於保障農民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