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實繳貨幣出資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員人數的壹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繳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數的壹半;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條件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的實繳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數的壹半;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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