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除企業名稱外,還應寫明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公司地址、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2、寫明申請事項。這就是妳想要提倡的。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3.陳述事實和理由,描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法、手段和後果,特別是引起雙方勞動爭議的關鍵事實。以及什麽時候加入,做什麽,約定薪資。它應該是全面和簡潔的。4.然後寫結論和投稿對象。5.最後,孕期被駁回的勞動仲裁申請書是申請人的姓名和日期,手寫簽名按手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