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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展銷會上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法律主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章規定:“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第三十六條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追償。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本人或者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覽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覽的舉辦者或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賠償後,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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