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置“推”的標誌,在對面設置“拉”的標誌。
2.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的門上應標有“禁止上鎖”的標誌。
3.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位置應設置“禁止通行”標誌。
4.推拉門上應設置“推拉門開啟”的標誌,標誌中的箭頭方向必須與門的開啟方向壹致。
5.“打破面板”的標誌必須設置在需要打破玻璃面板以獲取鑰匙或開門工具的地方,或者需要打開面板以在疏散時創建出口的地方。
6.各建築物內隱蔽消防設備的存放位置應設置“消防設備”、“滅火器”、“消防軟管”等標誌。室外消防梯和自存消防梯應標有“消防梯”字樣。消防器材標誌和方向輔助標誌應設置在遠離消防器材存放地點的地方。
7.固定滅火系統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手動啟動器附近必須設置“手動火災啟動器”標誌。在遠離設備的地方,應結合方向輔助標誌。
8.沒有火災報警或火災事故廣播喇叭的地方,應相應設置“聲音報警”標誌。
9.有火災報警電話的地方,應當設置“火災報警電話”標誌。對於沒有公用電話的場所(如電話亭),也可設置“火災報警電話”的標誌。
10.在設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泵適配器和地上消火栓的不易被看見的地方,應設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消防泵適配器”等標誌。
11.其他需要設置消防安全標誌的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