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城鎮和行政村的班車率,以滿足農民生活和生產的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車輛,並經檢驗合格。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經營客運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向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