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銀行對存款賬戶中指定存款的金錢質押可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銀行專用存款賬戶中的存款具有金錢質押性質,銀行享有的質押具有排除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效力。當銀行存款賬戶中的特定存款被定性為質押時,銀行享有相應的質押權,在與壹般債權人就同壹標的物發生權利沖突時,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貨幣作為壹種特殊的動產,在具備壹定的形式要件後,可以作為質押。
法律規定,定金具有“特定性”的屬性,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融資融券賬戶的專用化需要滿足以下要求:從資金轉入融資融券賬戶方面,出質人不得將其作為對外收款賬戶,不得接受第三方的資金劃轉。從資金劃轉方面,出質人不得將該賬戶作為對外支付的結算賬戶,向第三方劃轉資金。也就是說,保證金賬戶的資金進出只能與擔保業務相關。通過對賬戶資金轉入轉出的特定用途控制,使保證金賬戶符合特定要求。保證金專用性的實質是使壹定數額的金錢從出質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壹個獨立的存在,使其不會與其他出質人的財產相混淆,同時使轉移占有後的金錢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避免壹定數額的金錢因其占有而與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壹般財產相混淆。具體到保證金賬戶的特殊性,要求該賬戶不同於出質人的壹般結算賬戶,使賬戶內的資金獨立於出質人的其他財產。
根據上面的解釋,相信大家對存款的概念有了壹定的了解。錢存入銀行存款賬戶後,存款具有特定的屬性,銀行享有存款賬戶內的錢的質押權,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