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和其他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義務,或者濫用經濟權利,應當對國家或受害人承擔的責任。違反經濟法的必然法律後果。經濟法強制力的體現。追究違法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是壹種法律制裁。在我國,這種法律制裁主要包括責令違法者賠償經濟損失、支付違約金、罰款、沒收財產、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
2.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因果性、後繼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先前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它不僅是壹種隨後的義務,也是壹種因果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消極性是由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消極性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必然導致行為人承擔法律上的第二義務或後續義務。經濟法律責任是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性的。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或根本區別在於,它是壹種因國家幹預和調節社會經濟而產生的責任。這種確定責任的內容是經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