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公章罪和私刻公章罪有什麽區別?
本罪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所謂公文,壹般是指國家機關為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而制作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信函、電報等。有些以負責人名義以單位名義下發的文件也是公文。公文正文可以是中文或外文;可以打印,也可以書寫,兩者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或者其他有關事實的證件,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籍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另有規定或者本條另有規定的,不以本罪論處。
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圖片表明主體身份的公章或專用印章。它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象征和標誌,公文加蓋公章後才能生效。私人印章和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印章,也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偽造、變造證件、印章罪主觀上只能由直接故意造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變造證件、印章罪。如果行為人是以偷錢為目的偷了某公司的手提包,沒想到包裏裝的是某公司的公文和證書。這樣,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偽造、變造、證明、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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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375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力量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產、收購軍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力量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