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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調解是立案前還是立案後?

法院作為調解的主體,在法院批準立案後,有責任進行訴前調解。未向法院立案,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其他調解主體申請調解的。

法律分析

調解壹般是立案之後。調解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手段。現在基層法院在訴訟前都會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他們就直接立案。案件到了具體的業務部門,辦案法官還會征求原被告雙方的意見,是否同意調解。壹般法院調解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判決作出前進行。如果雙方同意,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前進行調解。雙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法院也可以制作。普通程序,十五天內,簡單程序就是七天內可以直接拿調解書過戶。壹般在受理案件後七日內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壹致意見的,立即立案。壹般七天之內,交了訴訟費就意味著立案。如果七天內沒有調解,不需要交訴訟費,這就是訴前調解,可以拒絕調解,直接起訴。如果已經交了訴訟費,就說明進入了訴訟程序,調解也是自願的。拒絕的話就等安排直接打官司。如果同意,就等法院安排吧。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和方式。因為是在訴訟中進行的,所以也叫“訴訟調解”或“訴訟調解”。法院調解制度是當事人行使懲戒權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說,是否通過法院調解解決糾紛,取決於雙方的意願。從人民法院的角度來看,法院調解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純粹的私下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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