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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冷靜期的具體規定是什麽?

離婚冷靜期為30天。冷靜期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算。規定期限屆滿後,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如何協商離婚

1.申請離婚的雙方應自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壹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2.申請離婚雙方已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雙方要求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未約定離婚的情形,壹方或者雙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條民法所稱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時計算。

第二百零壹條以年、月、日計算期間的,不計算起算日,從次日起算。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及其內容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的期限和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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