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城市有哪些?
按照以往的慣例,新制度壹般是在北上廣深這樣的壹線城市試運行三年左右,再向全國推廣。但是溫州已經出現了第壹個個人破產的案例,所以這個制度的試點是溫州的壹員。往年的這種做法主要是因為北上廣深每年的經濟糾紛案件比普通地方多很多,所以他們也會有更多的案件來完善這個法律,尋找法律的空白。
相關數據顯示,溫州是全國首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重要試點。個人債務集中清算試點工作全面開展以來,溫州法院系統已對篩選出的19具體案件啟動清算程序,蔡案率先正式宣判。
中國歷史上沒有這樣的相關制度。我國破產法主要集中在企業破產法領域,個人破產法出現時間不長。而且需要註意的是,當企業破產時,公司作為法人承擔有限責任,但可以作為企業擔保的資產所有者、股東、董事的責任不能免除,這些自然人的責任是無限的,甚至對其配偶、子女也是如此。企業破產法的實際效果必然不會打折扣。
誰是第壹個人?
據報道,蔡是溫州壹家破產企業的股東。根據生效裁判文書,他應當對破產企業的債務21.4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經查,蔡名下房產僅持有瑞安某機械公司1%股權(實際出資5800元),另有壹輛報廢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每月從公司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長期患有高血壓、腎病,醫藥費巨大,子女在讀大學。他家長期入不敷出,實在無力償還巨額債務。
因此,最終判決結果是按照1.5%的結算比例,在18個月內壹次性結算方案,即32000余元。同時,蔡承諾,自方案完成之日起六年內,家庭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超出部分的50%用於清償所有債權人的未清償債務。最後,債務人可以在清算計劃完成之日起三年後恢復個人信用。同時,自清算計劃完成之日起六年內有欺詐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清償原債務。
很多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主要是因為目前老前輩比較多。然而,在第壹個破產案例出現後,我們可以期待壹些關鍵點。比如債務的免除完全是針對善意誠實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即使給予債務人債務減免,也有非常嚴格的附加條件。
當然,需要註意的是,國內包括不動產在內的個人財產申報、登記和查詢系統日臻完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和社會第三方征信系統也已基本完善,國稅系統公民個人收入和納稅查詢渠道也已成功鋪設,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發布和查詢平臺也已全面建成,解決了個人破產制度的諸多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