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與廣州某電子商務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平臺對濫用權利的用戶停止服務的格式條款有效。
基本事實
被告公司是某網購平臺的經營者,吳某是該平臺的會員,享有“免費退貨”的權利。
在被告網站上購買商品後,吳某對“其支付的分割訂單配送及配送費”不滿,拒絕收貨並申請退款。其大量購買、拒收和退貨導致被告根據服務條款的相關規定向吳某退還會員服務費並凍結其賬戶。
吳某起訴,稱被告平臺存在消費欺詐和虛假宣傳,無正當理由限制其使用賬戶,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核心點:電商根據平臺服務條款采取的凍結用戶賬戶的措施是否正當。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作為網絡購物平臺,應當依法依約提供服務。其平臺的服務條款雖然是格式條款,但卻是有效條款。
電商平臺依據合同行使其經營權,維護平臺合理的交易秩序,並無不妥。同時,用戶應遵守合同和法律規定,不應濫用權利。
吳某雖然依法享有退貨權,但不合理的高退貨率說明其在購物時未盡到最起碼的註意義務,行使退貨權時過於隨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成本,違背了誠信原則,濫用了自己的權利。被告公司依據平臺服務條款凍結原告用戶賬戶的措施是正當的。
個案分析
01消費者濫用退貨權
鑒於網絡購物的無形性特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以保護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在制度保障消費者購物安全的同時,消費者濫用退貨規則惡意退貨,損害了賣家和電商平臺經營者的利益。
針對上述問題,法院確立了以下裁決規則:“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消費者退貨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可以濫用這壹權利。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退貨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平臺有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平臺規則對濫用權利的用戶采取行政措施。
平臺自治規則對濫用權利的消費者采取暫停或停止服務措施的正當性。
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確立了裁判規則,即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與使用者簽訂的平臺自治規則,雖然是電子商務平臺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當然不是無效的。
平臺自治規則與國家法律法規的關系
該案確立了以下判斷規則:平臺自治規則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平臺作為網絡服務的運營者和管理者,自主治理網絡空間的重要方式。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尊重平臺的自主權,平臺依據其自主權規則對平臺內用戶采取的管理措施應依法予以支持。這壹裁決規則不僅為網絡空間治理提供了新的途徑,也彌補了現有法律在解決網絡服務糾紛方面的不足。
網絡交易環境下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傳統消費者。如果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費者與平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很可能會引發壹系列問題,如消費者濫用權利擾亂網絡交易秩序,或者平臺過度約束消費者,從而損害其合法權益。本案針對上述法律問題確立的裁判規則,對於明確電子商務平臺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協調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電子商務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更多精彩電商幹貨盡在本站,請繼續支持和關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