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調整的主體不同:國內法的主體是個人,以及作為法人的個人或國家機構組成的法人,而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體不同:國內法主體是國內立法機關,國際法主體是國際法主體,即國家本身。
第三,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國內法通常是成文法和判例法,國際法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文明國家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學家理論。
第四,執行主體不同:國內法由國內執法司法機構執行,而國際法壹般由國家自己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兩個體系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壹個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自己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不能忽視自己的主權。國際法不應幹涉國內法,國內法也不應改變國際法,兩者之間的關系應該協調。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理論
1壹元論:
基本觀點:同屬壹個法律體系,但又分為國際法優先和國內法優先兩組。
國內法優先:國際法效力低於國內法,是國內法的壹個部門。
缺點:結果是國際法的廢除。
國際法優先:國際法的效力高於國內法,這是國際法賦予的,來源於“約定必須遵守”和“法律良心”。缺點:否定每個國家在制定國際法和國內法中的作用,最終可能導致國家主權的全面否定,甚至導致國際法和國內法被世界法所取代。
2二元論:(平行論)
基本觀點:不同的法律體系有不同的性質。效力基礎、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相互獨立。不要互相牽制。
3國內觀點
我不完全贊同壹元論和二元論,試圖調和兩者,避免對立。壹方面,它們被公認為獨立的法律體系和差異,但它們強調的是聯系而不是對立:緊密聯系、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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