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責任
1,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家金融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務、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2.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由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並將審計結果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
3、私人審計(獨立審計)
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受法律委托,獨立審閱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並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權威
1,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各國政府審計都有履行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的強制性義務。
2.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壹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服務。
3、私人審計(獨立審計)
獨立審計風險大,責任重,所以審計方法的產生、發展和改革基本都是圍繞著獨立審計展開的。
擴展數據:
壹.事前審計
事前審計是指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由審計機關專職人員進行的審計。
本質上是對計劃、預算、預測和決策的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編制合理性和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的審查。
二、審計中的事項
過程審計是指在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執行過程中進行的審計。比如審核成本預算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通過這種審計,可以及時發現和反饋問題,盡快糾正偏差,從而保證經濟活動按照預期目標合法、合理、有效地進行。
第三,事後審計
事後審計是指在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完成後進行的審計。大多數審計活動都是事後審計。事後審計的目標是監督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驗證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評價經濟活動的效果和效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