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是指建立在婚姻、血緣、收養基礎上的相互關系,不同於壹般的友誼。所有法律承認的親屬都有壹定法律效力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父母、子女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具有涉外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申請人與關聯方之間親屬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親屬關系公證書主要用於出入境簽證、中國公民出境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申請勞動傷亡賠償、領取撫恤金等事項。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公證的主要內容是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只要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的親屬關系範圍,就可以給予公證。當事人要求對表兄弟進行公證的,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進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註銷戶口的,由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記載戶口的證明。申請人是外國籍的,應當提交其所屬國家的身份證明復印件。(2)他人代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3)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或勞動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當事人所在單位沒有人事、組織、勞動部門的,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四)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五)申請人提交身份證、護照、旅行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關系人身份的文件;(六)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親屬關系公證註意事項:(1)公證書中親屬之間的稱謂應使用我國統壹的法定稱謂,不允許使用地方方言。(2)公證員應審查親屬關系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申請人利用虛假的“親屬關系”騙取公證員,達到出國目的。(3)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壹些國家要求自費留學的中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內的親屬關系公證書。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公證。經核實,公證處應當依法證明所有家庭成員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4)關註用戶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澳洲,子女在澳洲,父母去澳洲探望子女或定居,澳方要求“申請人只有上述子女”。公證處應當據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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