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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65,438+05天。”根據上述規定,法定產假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產假時間,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因特殊情況請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是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對於產假,國家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少於90天。此外,每個地區都有自己關於產假的補充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部還下發了《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對產假、產假期間的待遇、女職工適用範圍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說明:1。懷孕不滿四個月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至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二、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待遇的,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此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的省、市、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規定。至於男職工,妻子是否有權請假照顧妻子,國家還沒有規定。因此,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男員工是否休產假,以及休產假的長短和待遇。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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