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執法主體,也就是有執法權。即必須是委任的正式警察。公務員、工人、警察助理、臨時工等。沒有執法權,不能獨立執法。他們只能協助有執法權的警察執法;
2、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穿警服。無論是否穿著警服,都必須攜帶證件;
3.法律要求攜帶證件的,要攜帶合法證件,如傳喚證、拘留證、檢查證等。
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履行的職責如下:
1.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當立即救助;
2、公民提出解決糾紛,應給予幫助;
3、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及時調查處理;
4、應積極參與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第五條人民警察的職責是:
(壹)預防、制止和偵察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偵察逃避偵查、審判和執行判決的犯罪分子;
(二)依法控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指導治安委員會的工作,領導群眾防專、防匪、防盜和防火工作;
(四)守衛法庭、押解罪犯,守衛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
(五)依法管理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槍支彈藥、無線電設備、印刷業、鑄字業;
(六)管理戶籍;
(七)依法管理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居留和旅行;
(八)城市交通秩序、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九)維護公共場所和群眾集會的秩序和安全;
(十)維護車站、碼頭、機場、列車、船舶秩序,保護旅客和運輸安全;
(十壹)保護駐華使領館的安全;
(十二)守衛重要機關、廠礦等部門的安全;
(十三)監督公共衛生和市容整潔;
(十四)開展消防工作;
(十五)追查被搶、被盜財物,查找失蹤兒童和下落不明人員,救助受害者和突發疾病、被隔離人員;
(十六)向居民傳達自然災害預報,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動員群眾采取防災減災措施;
(十七)積極參與和協助與群眾福利有關的其他工作;
(十八)提高革命警惕,愛護公共財產,遵紀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十九)人民警察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