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質性,即存款合同的效力,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外,還取決於作為存款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存款合同不能生效。
(2)單向,即單向保障。
(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從其收到的存款中優先受償,從而填補債權人遭受的損失,保證債權的實現。由於支付的金額不大於債務人的債務,因此不具有懲罰性。
(4)預防性,由於不履行債務會產生損失定金的不利後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以規避風險,從而大大提高債務履行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