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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希望丈夫犯法嗎?

不違法。如果女方拒絕與男方發生性關系,男方應及時與女方溝通,了解拒絕的原因。

如果女方因重病或生理原因拒絕與男方發生性關系,女方應及時與男方溝通。

如果男方因為這件事起訴離婚,法院會調解,第壹次可能會判決不離婚。如果丈夫起訴,堅持半年後與重病妻子離婚,法院也會判決夫妻離婚,但判決會在財產等方面留給妻子更多。如果女方不願意與男方長期同房,不是因為病情嚴重或者生理原因,導致夫妻吵架,言語冷淡,夫妻感情淡漠,甚至家庭暴力,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起訴離婚。最後,法院在核對證據後,會確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2021 1 1實施)規定: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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