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公司法》第183條賦予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並不是隨便行使的,還受到壹定條件的限制:
1.首先,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即股東或公司管理者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導致公司運轉不正常,任何壹方股東的提議不被另壹方接受或認可,使公司壹切事務陷入癱瘓。
2.除重大決議外,股東大會不能順利通過,董事會決議不能順利通過,使公司經營管理處於癱瘓狀態。
3.在股東起訴前,應先嘗試其他有效的解決方式,緩解矛盾,恢復管理或對公司進行重組,如股東之間的協商、內外股份轉讓等。,對公司進行整頓或重組,只有在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能起訴。
只有滿足以上三點,才能考慮解散公司。
二、公司註銷流程:
1.公司應當成立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同時將清算報告和註銷申請書報送工商部門進行清算和備案。
2.在工商部門認可的報紙和媒體上發布註銷公告,發布日期不得少於45日。
3.公告發布後,攜帶公司稅務登記等資料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註銷。
4.辦理稅務註銷後,攜帶註銷證明等材料到政務大廳工商窗口辦理註銷手續。
三。公司註銷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被股東起訴要求解散公司後撤銷;
2.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而被撤銷;
4.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的;
5.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