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工廠的員工的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三)勞動者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企業因為經營不善倒閉,企業無法經營。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破產並按照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法律制度。此外,公司的破產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裁定才能確認,未經人民法院審理,公司本身不能進入破產程序。
破產宣告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定職權,宣布債務人破產清償債務的活動。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下列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的企業破產: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宣告破產的條件;
2.企業依法終止並被整頓;
3.整改期限屆滿後,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