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五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存、運輸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壹條禁止轉讓、偽造、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畜禽標誌。
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動物防疫條件檢查辦法
第二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條件的檢查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
第二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證書,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暫扣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或者銷毀。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買賣。
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