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以下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本人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的;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他人生活安寧的;
(三)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的;
(四)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的;
(五)私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並公之於眾的;
(六)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使其違法的;
(七)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者調查公布的;
(八)向社會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九)泄露公民個人材料或者公開或者擴大公開範圍的;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11)未經他人許可公開他人秘密。
我們可以知道,未經他人同意,觸碰他人隱私是違法的,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法律責任。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