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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和檢驗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執行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監督抽查,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並實施下列事項的控制要求,確保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壹)原材料采購、原材料驗收、投料等原材料控制;

(二)生產工藝、設備、儲存、包裝等關鍵生產環節的控制;

(三)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檢驗控制;

(4)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檢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告。認證機構不得收取後續調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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