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壹種重刑。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強制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告前的羈押日期不計算在刑期內。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應當執行有期徒刑,羈押之日不計入刑期。壹種監禁,由司法機關以判決的形式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監禁在某個地方。各國法學家對無期徒刑的存廢眾說紛紜。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無期徒刑比死刑更殘酷,使囚犯對未來絕望,無法幫助他們改過自新。不僅要對犯有嚴重罪行但不足以判處死刑的罪犯判刑,而且因為刑法中的假釋和減刑制度,給了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和出獄的希望。目前,俄羅斯、羅馬尼亞、塞爾維亞、葡萄牙等少數國家已經廢除了無期徒刑。我國刑法規定有無期徒刑,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要通過勞動改造。如果他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可能會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甚至在壹定條件下被假釋,以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終身監禁不同於無限期監禁。是絕對刑,即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對刑事處罰規定的量刑幅度,明確確定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罰。不定刑是壹種相對宣告刑,只宣告犯罪,不宣告某壹期限,或者只宣告最短和最長期限。根據罪犯入獄後的表現,劊子手決定何時釋放他。我國刑法不采用這壹制度。
法律客觀性: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