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的法律效力
離婚,即夫妻關系的法定終止,是經過法定程序,由有關機關確認並公告的法律行為。壹旦離婚生效,夫妻之間原有的婚姻關系終止,雙方不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二、婚姻的法律要求
婚姻,即夫妻關系的建立,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建立的配偶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結婚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包括雙方自願同意,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同時,結婚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
三、離婚當天領結婚證的法律障礙
因為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結婚是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兩者在法律上是相互排斥的。所以離婚當天,因為夫妻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不能同時重新建立新的婚姻關系。此外,即使雙方有意復婚,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而不是簡單地在離婚當天直接辦理結婚證。
第四,再婚的程序
如果雙方離婚後有意再婚,需要在符合結婚條件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登記。這通常包括提交身份證明、填寫結婚申請表、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等步驟。完成這些手續後,雙方可以領取新的結婚證,從而建立新的婚姻關系。
總而言之:
離婚當天是領不到結婚證的。離婚和結婚是兩種相互排斥的法律行為。離婚當天,夫妻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不可能同時重新建立新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打算再婚,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領取新的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8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規定: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