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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

繼承是壹種事實行為。繼承按以下順序: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法律分析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合法婚姻中,配偶雙方都是對方的第壹繼承人。因此,同居關系的雙方和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不享有繼承權。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需要註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1)孫子女、孫子女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其父母是第壹順序繼承人;(2)父母先於祖父母去世的,其孫子女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作為“代位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地位等同於第壹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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