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村委會換屆十條禁令包括:1、嚴禁選舉作弊、賄選,嚴禁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阻礙黨員、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嚴禁以砸投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場所等方式破壞、阻撓選舉;3.嚴禁利用宗教、宗族、惡勢力從事非法活動,幹擾、操縱、破壞選舉,參與或者指使他人避會、抗拒、尋釁滋事;4.嚴禁誣告、誹謗他人,或制造流言蜚語擾亂變更秩序;5、嚴禁打擊報復檢舉、控告換屆選舉中違紀違法人員;6.嚴禁損公肥私,突擊花錢或私分公款財物,違規發放獎金、補貼或紀念品,公款旅遊、公款旅遊;7.嚴禁弄虛作假,在黨員中頻繁轉移組織關系,利用職務之便突然發展黨員,影響換屆公平公正;8.嚴禁侵犯公共財產,交接後不上交印章、賬冊、檔案等資料,惡意損毀、隱匿、轉移公共設施、集體財產或賬目;9.嚴禁徇私舞弊,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以說情、打招呼、發表或散布虛假、不當言論等方式影響換屆正常秩序;10.嚴禁違反其他規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幹擾換屆選舉的正常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八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行為之壹,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檢舉、揭發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其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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